個人買賣不良債權兩階段課稅
一、 財政部之解釋函
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債權後,承受且出售抵押物如何課稅
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,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如下:
1、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,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,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 物,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,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,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,認列處分債權損益。
2、 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,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,認列財產交易損益,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(財政部96.7.16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函)
二、 舉例(個人買賣債權及抵押物之課稅)
張三96年3月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債務人甲君之不良債權(擔保品:高雄市之土地),付給資產管理公司2100萬元,張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96年8月於法拍程序中,張三以2500萬元之法拍價額承受該抵押物土地。
96年10月張三以2800萬元出售土地予乙。
則張三購入不良債權及出售抵押物之過程中,其稅負如何核課?
答:1、第一階段:處分債權利益,屬於應稅財產交易所得
2500萬-2100萬=400萬(應稅)
2、 第二階段:出售土地利益,屬於免稅土地交易所得
2800萬-2500萬=300萬(免稅)
資料提供:聯德會計師事務所 施才憲 會計師